转发衢州市财政地税局《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文字作者:图片作者:稿件来源:jinnian金年会发布时间:2007-03-20浏览量:3154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阳春三月,正是万物复苏、到处呈现勃勃生机的希望时节。

过去的一年,您以自己的智慧和辛勤劳动,创造了社会财富,增加了国家税源,也收获了属于自己的劳动果实,为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此谨向您致以崇尚的敬意。

为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按照新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自200611日起,凡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了税款,均应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00612月起至今,我局已多次通过《衢州日报》发布了《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在衢州电视台多次播放了有关温馨提示和图文信息,同时在衢州财政地税网站发布了有关政策规定,并在网站发布了供纳税人下载取用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登记表》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通过我局细致的宣传和广大纳税人的积极配合,现已有一批200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如今,距331日的申报终止期限仅剩十多天时间,但还有一些200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未进行自行纳税申报。在此,我们真诚地提醒您:

一、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最好的诚信证明。200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必须在2007331日前向主管地税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的下列各项所得合计达到了12万元以上: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

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2006年股票转让的净所得也应计入该项

所得一并申报,但不用纳税);

偶然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每项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

行)》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1200号规定执行  。

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或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登记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申报的须附报委托协议(合同)。

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对自行纳税申报政策、程序等方面还有疑问,可登陆衢州财政地税网站(网址:http://www.qzft.gov.cn)查阅,或拨打地税12366服务电话咨询。市本级的纳税人也可到衢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市区县学街11号,电话:30271853049422)、衢江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衢江区宾港北路8号,电话:2831790)咨询。

尊敬的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共同的心愿。我们愿和您一起,携手努力,共同执行好、实施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为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祝您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生活幸福!

 

 

                                   衢州市财政地税局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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