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中心)、处(室)、直属单位:
浙社科联发〔2009〕40号文件规定:省社科联项目必须有省社科联的课题“结题证书”或省社科联学会处的“完成证明”,方可作为科研成果的依据。浙教办高科〔2009〕133号文件规定:从2010年起,省教育厅课题只有结题后,才能作为职称晋升的成果。
根据上述变化以及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研处将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1.2008年底以前立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请各项目负责人认真对照有关科研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抓紧申请结题验收。科研处将在年底前集中向各有关部门办理结题验收手续。
2.2009年以后立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请各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项目计划,按时完成研究工作,按照预计完成时间及时申请结题验收。
3.确需延期结题的项目,应在原计划完成时间之前2个月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延期结题的申请手续,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并不得申请二次延期。
4.省教育厅将对各项目承担单位的结题验收情况进行总体评议,评议结果将与下年度本校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名额直接挂钩。项目结题以《申请书》所填内容为依据。2008年后立项项目的结题须先在网上按要求提交《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结题报告》,由科研管理部门验收通过后于每年的5月份或12月份集中办理结题手续(相关材料务必于每年的4月底或11月底上报科研处)。其他来源项目的结题要求请参照各项目主管部门的具体办法。
5.根据各级各类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课题成果在公开发表、出版或内部呈送时,均应在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标注“××课题成果”等字样(具体标注方法请参照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有关出版社、期刊的实际情况),未作标注的成果,一律不作为验收依据。如,省教育厅项目成果均要求标注“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英译写法统一为“A Project Supported by Scientific Research Fund of Zhejiang Provincial Education Department”。
6.符合有关成果鉴定、评审办法规定的成果,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该项目的成果鉴定、评审或验收(附佐证材料),并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成果登记。未取得成果登记的成果,一般不得参加各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
7.院级科研项目申请结题时请上报“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一式三份(附电子版)及佐证材料一份。
8.联系人:杜老师(8027607)。
科 研 处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